“惠州市海运保险惠州港货运保险空运保险进出口货运物流保险”参数说明
业务范围: | 货运保险海运保险 | 装运货物种类: | 整箱与拼箱 |
类型: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型号: | CPIC |
规格: | 1*10 | 商标: | 太平洋 |
包装: | 纸箱 | 木箱: | 1m |
“惠州市海运保险惠州港货运保险空运保险进出口货运物流保险”详细介绍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且具有本保险合同下保险利益,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
(二)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或损伤;
(三) 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且具有本保险合同下保险利益,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单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根据合同或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人的责任;
(二) 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 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或供销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或损伤;
(三) 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